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為中國公民,如華僑(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留學人員、公派駐外人員等,且居住在駐在國內,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可以在中國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登記結婚。
一、申請所需材料
1、護照及護照照片頁復印件(希望在結婚證上加入國內居民身份證號碼者,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有效居留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3張(正面免冠頭像,40mm×50mm)
4、當事人各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1份
5、離婚無配偶的當事人,還需提交離婚證、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原件。
6、一方為非定居國外的港澳臺同胞還須提交其在港澳臺期間的未婚證明。
7、澳門中國公民在外國法院判決離婚的, 須提交經澳門高等法院裁定承認的有關證明。
二、在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
1、辦理登記結婚申請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
2、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3、詢問當時人的結婚意愿, 為自愿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各提供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 申請人須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填寫當日日期。
5.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領事官員作監誓人并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見證人”欄簽名。
6. 審查結婚當事人的各項申請材料。 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并予以登記, 頒發《結婚證》。
7. 領取結婚證時,結婚當事人雙方均應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
8. 如非當日頒證,在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須同時到場。如另一方因故確實無法來大使館、總領事館,在確保所填表格無誤的情況下,可出具委托書委托另一方代領。委托人需在委托書簽名蓋章。
三、補充說明
1、轄區內的中國公民與在第三國居住的中國公民申請登記結婚,須提供駐當地中國使領館出具的獨身證明。
2、受理一方為短期簽證者的結婚登記,但不受理雙方均為短期簽證者的結婚登記申請。